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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强化矿区生态修复责任机制:采矿权人作为直接责任人需同步实施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采矿权转让时,若转让人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其修复义务不因转...展开
6月15日,自然资源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对采矿权转让的,明确转让人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防止企业“一转了之”,避免修复责任落空。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