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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附件:1.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6年5月14日

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生产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以下简称整体托管)”的规定,不断规范非煤矿山作业安全秩序,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非煤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2027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地下生产矿山、2028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露天生产矿山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自建队伍形式和整体托管定义

(一)自建队伍形式。主要包括自招采掘(剥)施工人员、整建制接收采掘(剥)施工单位人员、与采掘(剥)施工单位共同组建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公司、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的专业化施工队伍等情形。鼓励非煤矿山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上述方式逐步实现队伍自建。

(二)整体托管定义。整体托管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承托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合同,对委托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运行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三、规范自建队伍

(三)自招采掘(剥)施工人员。非煤矿山可采取社会招聘、内部转岗等方式自行组建采掘(剥)施工队伍。鼓励非煤矿山变招工为招生,新招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新招从业人员,非煤矿山与新招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组织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自救互救等内容,从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整建制接收采掘(剥)施工单位人员。非煤矿山整建制接收采掘(剥)施工单位现有人员的,应直接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将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本矿山生产调度、安全管理、技能培训与劳动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五)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公司。非煤矿山企业可与采掘(剥)施工单位(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非煤矿山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管理、生产经营等工作。

(六)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专业化施工队伍。专业化施工队伍与所服务的非煤矿山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管理的,上级公司统一负责非煤矿山和专业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厘清非煤矿山和专业化施工队伍双方责任,并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审批和考核奖惩等制度机制,定期对非煤矿山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严格整体托管

(七)规范非煤矿山整体托管范围。整体托管应以独立的生产系统为最小单元,范围包括非煤矿山所有生产系统和为生产直接服务的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通(压)风机房、填充站(场)、排土场、供配电场所、运输系统等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委托方和承托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签订整体托管合同。

(八)严格承托方准入条件。承托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证照合法有效,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原则上为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或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托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承托工程地质复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高寒、岩爆、热害等灾害严重非煤矿山的,承托方应当具有相应灾害治理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经验。

(九)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当在整体托管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配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承托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整体托管,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承托方的上级企业,要对整体托管非煤矿山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压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非煤矿山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明确采掘(剥)施工队伍组织方式,明确实施路径,倒排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落实推进措施,确保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要加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充分考虑过—5—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供给不足、队伍磨合不力、舆情信访事件、工资总额受限、事故反弹回潮等问题,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积极拓宽招聘渠道,大力培育企业文化,科学排定生产计划,强化人员实操培训,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十一)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现状,掌握非煤矿山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的时间进度,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非煤矿山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推动非煤矿山按时限完成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资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27年5月1日后未完成的非煤地下生产矿山、2028年5月1日后未完成的非煤露天生产矿山,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十二)强化国家安全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把规范非煤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作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督政的重点,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为加快推动非煤矿山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提供政策性支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年度监察计划,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依法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据本意见,适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为全面实现非煤矿山新的用工安全管理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