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各单位)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服务矿山安全监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规定》指出,档案工作是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矿山安全监察事业发展,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工作机构、职责和人员,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落实,保障档案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要加强档案规范管理,统筹做好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等基础工作。要积极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自觉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要完善激励与问责机制,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档案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履职不力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责问责。
《规定》还明确了各单位档案管理机制、监督指导关系、档案资源归属流向、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