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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4
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全面提高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通知明确,2024年10月1日起,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