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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哈尔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部分车辆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0-11-06

 

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哈尔滨市区机动车实行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启动及撤销限行时间

自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12小时后,启动相应级别的车辆限行措施;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时,即时启动或撤销相应级别的车辆限行措施。

二、各等级限行措施

(一)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行驶。

(二)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车辆行驶。

(三)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车辆行驶。

三、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邮政专用车辆。

(二)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四)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遇有调整另行发布。

(二)违反上述限行措施,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